伴随化妆品全球贸易的飞速发展,化妆品工业快速增长,产品技术含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化妆品品牌商对供应商工厂的要求也逐步增强。与此同时,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一直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各国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指令来保障公众在使用化妆品方面的安全性。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
《易·系辞下》:“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孔颖达疏:“言天下万事终则同归于一,但初时殊异其涂路也。”不一样的概念,同一个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追求美丽的需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健康。
各国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
我国化妆品的本质定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条例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在上次齐聚康信,携手共进,康信总部开展了化妆品注册备案专题培训会议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科长章逵曾表示,化妆品应该归属大健康产品,而不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一方面,它的主管单位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一方面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党和国家继对疫苗、药品等关系人体健康产品专门立法后的又一次重大立法活动,凸显了化妆品在人体健康产品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国家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而不懈努力。化妆品作为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健康产品,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丽需求的同时,更应当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因此,作为《条例》立法之目的,保障消费者健康系其贯穿始终的目标。
但不管它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还是大健康产品,它的最终目的还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所以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的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发行,护肤品、口腔产品、发用产品及防晒产品上市前的备案及功效评价等已成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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