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网络直播的盛行,各大博主都在灌输“变美”“精致”“时尚”的思想,越来越多的小学生美妆博主正加入这股流量大军,儿童彩妆消费增长迅猛。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儿童彩妆类消费同比增长300%,其中“85后”“90后”父母是儿童化妆品市场的主力军。
年轻一代的家长们,消费思想开放,认为孩子有好奇心和探索欲很正常,能够接受孩子模仿化妆;有的家长遵循“爱美为天性”的想法,也愿意为孩子变美买单。据报道,统计显示我国每年至少有5000万儿童使用化妆品,尤其标注了“可食用”、“纯天然”、“无添加”等字眼的化妆品更受欢迎。
可食用果冻口红、食品级儿童防晒霜……“纯天然”“无添加”等早已被禁用的违法违规宣传,为了替代这些违规词,标榜产品的安全性和高质量以及迎合消费者对健康绿色的需求,一些商家推出了“食品级”化妆品,并宣称此类化妆品安全有机、无副作用。
“食品级”化妆品真的安全到可食用吗?化妆品和食品属于不同行业,两者使用部位、所用原料及执行的标准规范均不一样,根据现有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来看,并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的概念,也没有“可食用”的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这里,广东康信标准技术研究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食品级”化妆品的虚假宣传现象,同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也要坚守底线,注意不要踏入“食品级”化妆品的禁区,否则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食品级”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一、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
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因此,一些商家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以表示其销售的化妆品更安全,特别是暗示家长,把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儿童即使吃了都没风险。
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二、化妆品的安全性跟“可食用”没关系
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
一些商家即使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来生产化妆品,也并不代表生产出来的化妆品是安全的。对于未收录在《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目录》中的“食品”原料,若想作为原料添加至化妆品里,还需对其皮肤刺激性、皮肤致敏性、光毒性、光敏性等进行毒理学评估,经全面评估认为安全的,并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后,方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此外,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一些可食用或者在食品中广泛存在的物质被收录为化妆品禁用原料,禁止添加在化妆品中,比如:魔芋、维生素K-1等。
三、误食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化妆品不是为食用而设计的产品。在化妆品的日常使用中,如偶尔少量从口唇部摄入化妆品,例如:口红、唇膏被舔食入口,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这种摄入量较小,仍在安全容许的范围内。但如果儿童把化妆品误当作食品,主动大量摄入,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如果出现不适症状,还应及时就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的标签宣称“食品级”“可食用”等,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化妆品宣称规范
一、食品与化妆品的本质区别
食品和化妆品的本质属性不同,法规定义也不相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食品是进入消化系统的,而化妆品是涂擦、喷洒在人体表面的,暴露水平(物质和人体组织、器官的接触量和接触时间)完全不同。
目前,国内外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评估方法和有关试验都是基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在皮肤表面而做出的。虽然在使用口红、唇膏等化妆品时,可能会少量吞入,但只要是合格的化妆品一般来说都不会对人体带来明显危害,然而将化妆品直接当成食品食用,却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二、宣称“食品级”化妆品会有哪些后果?
宣传“食品级”化妆品还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宣传“食品级”化妆品,甚至是“可食用”化妆品,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食品级”化妆品更安全,甚至是可以食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形成不正当竞争。近期,多家知名化妆品企业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因此,发布“食品级”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做出了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表示,从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除了“食品级”“纯天然”,化妆品中典型的违法违规宣称还有“特效”“顶级”等绝对化词语、“再生”“抗疲劳”等夸大性词语,以及“抗菌”“脱敏”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新规的实施让药监局对化妆品行业的整顿力度逐渐加强,化妆品宣称不当引起的相关处罚,甚至有罚款额度高达40万,违反标签规定情节严重者禁业五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不仅对化妆品标签提出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办法》概括性地规定要避免将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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