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2022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51号公告”),本文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
51号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具体标准为化妆品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海关总署于当年出台了2016年第55号公告(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自2021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针对化妆品陆续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此次,海关总署对2016年第55号公告进行修订,重新发布了51号公告,对化妆品税目范围、化妆品法定计量单位、化妆品法定数量申报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51号公告亮点
亮点
1
对化妆品税目范围进行了明确
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公示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表,将化妆品税目列举到十位海关商品编码。由于化妆品市场推陈出新,化妆品十位商品编码随之变动,导致出现了实际有效的化妆品编码与公告公示编码不一致的情况。2022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修订年,考虑到以上因素,海关总署在协调制度修订后对化妆品税目范围进行了品目级别的明确,以确保化妆品税目范围跨年长时间的一致性。
亮点
2
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不同剂型化妆品重量的计算方式
公告内容:“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
解读:关于化妆品的净重如何计算,历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均有变化。例如,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含量;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按照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填报。51号公告放弃了2016年第55号公告“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的要求,采用了2019年第18号公告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做法,令报关单填制更简单易于操作,同时避免了不同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亮点
3
对独立包装的外延进行了扩展延伸
公告内容:“包装……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对独立包装的情况定义为“瓶(罐)”,但化妆品的实际独立包装不只仅有瓶与罐。例如,口红的独立包装为支,面膜的独立包装为包,均超出了瓶(罐)的范围。51号公告采用“瓶/罐/支等”的表述,对独立包装的形式采取了列举说明,为各式各样独立包装的数量申报提供了操作空间。
亮点
4
明确了“片”“张”等特殊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重量如何申报
公告内容:“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解读:与大多数化妆品采用克/毫升的包装规格不同,面膜、面贴等采用的包装标注规格一般为“片/张”。针对此类化妆品,2016年第55号公告要求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但对商品净重是否包含化妆品基材的重量并未明确。51号公告规定此类化妆品申报净含量为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即不包括基材的重量。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7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以及作者。
作者:刘云虎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编辑:常相婧
审校:高扬 姚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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